1.依據113學年度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升學國(市)立師範及教育大學聯合保送甄試簡章拾壹、成績採計、錄取及公告之規定進行正、備取生錄取作業。
2.甄試總成績複查:考生於113年5月13日前可向本會提出複查申請,聯保會於113年5月16日前將複查異動結果通知考生。
3.正備取名單姓名如有筆誤或難字,依錄取生報名資料為準。
4.凡經本保送甄試錄取生(含正備取生)應依錄取校系及就讀意願,於113年6月6日至7日至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網站完成網路就讀志願序登記,參加統一分發。
5.每一錄取生至多以分發一校系為限。凡未依規定期間及方式登記就讀志願序者,一律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予分發。
6.統一分發結果訂於113年6月13日上午9時起公告於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網站,獲分發之錄取生即取得該校系之入學資格;如欲放棄資格者,應於規定期間至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網站,選擇「申請入學」,進入「網路聲明放棄」點選「聲明放棄入學資格登錄作業」選項,輸入個人證號後,完成網路聲明放棄入學資格作業,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分發入學招生、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7.本聯合保送甄試錄取名額為師資培育公費生,錄取後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錄取生如經發現其資料與事實不符,即取消入學資格。
錄取生一入學或尚未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前,即採放棄公費生資格或休學等方式,致使喪失公費生資格,有違公費設計制度精神,須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參照該錄取學系之成績標準,如低於其他招生管道之一般生最低錄取學系之成績,則不具該學系之入學資格。
8.保送錄取生如在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因故未能畢業無法取得畢業證書,且未修滿規定年限無法取得修業證明書者,取消其保送錄取資格。
9.其餘權利義務悉依113學年度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升學國(市)立師範及教育大學聯合保送甄試簡章規定辦理。
※※※ 113學年度錄取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