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章所載之考生應備文件如下:
- 填妥之報名表乙份。
- 國民中學三年成績單正本及國民中學畢業證書影本(由畢業學校確認,並請加註「與正本無誤」)。
- 高級中等學校普通類科(含綜合高中學術學程)在校一、二年級4個學期成績單正本。
- 新式戶口名簿乙份(含詳細記事),且應於106年12月1日以後申請者方為有效。------最近一次補換發之影本即可,或106年12月1日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亦可
- 遷徙紀錄證明書乙份,且應於106年12月1日以後申請者方為有效。
- 填妥之報名表乙份。
- 高級中等學校普通類科(含綜合高中學術學程)在校一、二年級4個學期成績單正本。
-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乙份,且應於106年9月1日以後申請者方為有效。(含詳細記事。如未與其生父母同居一戶或生父母已死亡者,應加繳其生父母戶籍謄本正本乙份,須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註記)------最近一次補換發之影本即可,或106年9月1日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亦可
※新式戶口名簿不限申請日期,但須為最近一次補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即可※
※新式戶口名簿亦可以「戶籍謄本正本」替代,惟離島地區考生須於106年12月1日以後申請、原住民籍考生須於106年9月1日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方為有效※